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正式施行
作为政府采购的第七种形式——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了。
框架协议采购,适用于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、服务等标准明确、统一,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。关键词有俩“多频次、小额度”。其中,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,拟定采购方案,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;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,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。
按照“竞争择优,讲求绩效”的原则,首先应当进行需求调查,确定采购需求,随后启动“征集程序”。
征集程序均采用电子化采购,分两个阶段实施,第一阶段,通过公开征集程序,确定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;第二阶段,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。
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又分封闭式与开放式。
封闭式,入围供应商必须有竞争和淘汰,淘汰比例一般不低于20%,而且至少要淘汰一家供应商;可采用价格优先法或质量优先法进行评审,同时,在封闭式框架协议有效期内,不能随意增加协议供应商,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允许退出。封闭式是框架协议采购的主要形式,除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另有规定外,框架协议采购应当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。封闭式采购第二阶段在授予合同时可选择直接选定、二次竞价或顺序轮候。
开放式,不存在竞争和淘汰,集采目录以内因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不宜淘汰供应商的,或受基础设施、行政许可、知识产权等限制,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下且不宜淘汰供应商的;或者在集采目录以外,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,自采他用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能够确定统一付费标准,因地域等服务便利性要求,需要接纳所有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,以供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,可选择“开放式”采购方式;在开放式框架协议有效期内,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和退出。开放式采购第二阶段在授予合同时均为直接选定。
这就是框架协议采购方式。